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4民初1009号张东新、李俊与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合同纠纷

2022-01-13 14:2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009号


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009号原告张东新、李俊与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培庄、黄醒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立即解除2019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京和公司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二盛传鑫公司签订的《使用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向原告共同返还1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自2019年7月5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至上述全部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3.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物业的违约金12228.5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按已收转让金185000元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当日共66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97228.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第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博、罗颖欣
电话:020-8300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