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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944号周彬与李素、李建达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2 17:5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944号


李素、李建达:

  本院受理周彬与李素、李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彬偿还货款1409381元,并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42元,由被告李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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