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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339号李瑞娟与刘东洋合同纠纷

2022-01-12 17:5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9339号


刘东洋:

  刘东洋(住广州市海珠区康泰街4号701房):

  本院受理李瑞娟与刘东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刘东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瑞娟退还款项5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东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曼、吴晓菁
电话:8300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