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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7027号广州市海珠区双铭纺织品商行与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2 17:5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7027号


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双铭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7027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孙振飞、宁波孙大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双铭纺织品商行支付货款7204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5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双铭纺织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386元(其中受理费11144元、财产保全费4242元),由原告负担213元(其中受理费154元,财产保全费5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5173元(其中受理费10990元,财产保全费418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敏娟、陈勤
电话:8300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