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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811号原告黎洁、王秀清与被告湛凤莲、李惠灵、李惠谊、黄炳权、邓文菊、赖广庆、凌文修、朱先梅、朱先威、黄怡森、李松、罗以伟、黄建中、梁月珍、吴文捷、邓仰尧、伍宝莲、何嫦润、饶德茂、邓本语、黄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

2022-01-12 17:5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811号



广州市荔湾区站前横路46号各楼层各房屋的相关权利人: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41811号原告黎洁、王秀清与被告湛凤莲、李惠灵、李惠谊、黄炳权、邓文菊、赖广庆、凌文修、朱先梅、朱先威、黄怡森、李松、罗以伟、黄建中、梁月珍、吴文捷、邓仰尧、伍宝莲、何嫦润、饶德茂、邓本语、黄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要求:1.判令众被告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暂停施工;2.判令众被告等赔偿加装电梯对原告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3.判令众被告等赔偿由此导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30000元;4.判令众被告等承担支付因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5.判令众被告等对原告门前恢复原状;6.判令众被告等承担对原告的铁门进行修复;7.判令众被告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上述相关权利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需通知上述相关权利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掌握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具体情况,特通知上述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月13日14时15分到18时00分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房屋产权、关系证明等资料前往312法庭的申报权利,领取诉讼材料。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另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220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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