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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1561号广东鑫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2 17: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1561号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1561号原告广东鑫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1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7277元和欠款利息(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鑫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6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曾东明
电话:020-83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