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9046号
余永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珍诉被告广州市第三煤矿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原料公司、第三人余永国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广州市第三煤矿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原料公司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回迁的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小新街41号四层的房地产权证;2、判令两被告广州市第三煤矿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工原料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21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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