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566号
郑文雅:
本院受理的区国斌与郑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清付借款38000元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21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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