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469号
广州市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黄云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9)海民执字第123号] 过程中,申请人胡春根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云军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云军为(2009)海民执字第12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黄洋洋
电话:020-83005505、830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