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776号
符延良(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大罗村委会福安村24号):
本院受理原告赖春和诉被告符延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77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款项20590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05904.3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利息为16228.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彭峻峰、钟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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