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057号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柒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金33492.41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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