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15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黄宝容、程勇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531号


黄宝容、程勇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黄宝容、程勇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黄宝容、程勇南签订的编号为JK2019200040487535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宝容、程勇南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642521.49元及利息、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进行计算)【计至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为49276.48元、罚息为2198.8元,从2021年8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解除之日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解除次日起的罚息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宝容、程勇南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98200元;四、如被告黄宝容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碧海名轩海逸阁2座G08号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9元,由被告黄宝容、程勇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赵璐璐、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