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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867号陈燕与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赓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867号


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赓延: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协议约定的店铺租赁保证金、水电周转金、基础设施接入费59000元,以及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8790.4元,合计67790.4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9.23元(以67790.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拖欠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赵赓延对被告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68609.63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赓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09时15分在本院2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