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7883号
李耀: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7883号原告赖堃坤与被告广州市埃尔健身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温绮华、李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27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堃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堃坤负担。因第三人李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李耀送达本院上述民事裁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曾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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