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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789号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与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789号


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7789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诉被告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支付货款59894.7元;二、被告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989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负担78元,被告广州市业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4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