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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584号景来海与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欧波、凌文杰、宋秋、中山市中山制衣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584号


欧波、凌文杰、宋秋、中山市中山制衣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波、凌文杰、宋秋、景来海、中山市中山制衣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景来海对本院冻结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4992730078695账户、6214672730000200816账户、6214672730003187374账户及支付宝2088622040955362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维持对被执行人景来海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4992730078695账户、6214672730000200816账户、6214672730003187374账户及支付宝2088622040955362账户的冻结行为,执行扣款时,应综合保留被执行人景来海从2021年6月起每月必要生活费用,数额参照同期湖北省黄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