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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0967号杨佳璇与洪善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书公告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0967号


洪善发:

  本院受理杨佳璇与洪善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0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善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佳璇赔偿医疗费910.85元、交通费161.05元。二、被告洪善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佳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佳璇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8元,由原告杨佳璇负担155.09元,由被告

  洪善发负担171.71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彭鹏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