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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604号李午洋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肖曹锋罚金执行一案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604号


肖曹锋:

  本院在执行(2019)粤0104司惩4号《决定书》对肖曹锋罚款10万元的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0104执1673号]中,案外人李午洋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肖曹锋名下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雅苑阳光八街2号2704房的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李午洋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所提异议申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6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午洋撤回对本院(2020)粤0104执1673号案执行标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雅苑阳光八街2号2704房所提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