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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918号曾昱与艾秋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918号


艾秋:

  本院受理原告曾昱诉被告艾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曾昱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息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毛磊、邓子君
电话:020-830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