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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0639号王思与池伟伟、张雪琴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0639号


池伟伟、张雪琴: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0639号原告王思与被告池伟伟、张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30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池伟伟、张雪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思支付货款30000元和欠款利息(从2021年6月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池伟伟、张雪琴负担。因被告池伟伟、张雪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池伟伟、张雪琴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曾东明
电话:020-83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