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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382号钟少媚与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22-01-11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382号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少媚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少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104执1824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少媚履行被执行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