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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2703号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与冯家辉、汤志联、广州市我揸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2703号


汤志联、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2703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诉被告冯家辉、汤志联、广州市我揸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支付货款161200元;二、被告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6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汤志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咏高厨具商行负担18元,被告广州市湘逢院子餐饮有限公司、汤志联共同负担1785元。现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