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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663号原告肖勇林与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2-01-11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663号


谢慧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勇林与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共同向原告赔偿704019.6元(后续治疗费218500元,伤残赔偿金3464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2700元,被扶养费生活费原告父亲12392元+原告母亲12392元,鉴定费3336元。以上共计704019.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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