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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623号广州鹿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兴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11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623号


王兴龙: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623号原告广州鹿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电动车车辆租金人民币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