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5620号
广东华南人力资源事务所:
本院受理谢芳与广东铁路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南人力资源事务所、广东华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5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谢芳与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注:现已由被告广东铁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在1995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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