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6751号张俊锋与李宏平、姚秋妍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1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751号


李宏平、姚秋妍:

  本院受理张俊锋与李宏平、姚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平、姚秋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6‰自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扣减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75000元)给原告张俊锋。二、驳回原告张俊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李宏平、姚秋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电话:020-8300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