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322号
王勇:
本院受理樊春美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春美清偿借款本金49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514.5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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