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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杭利红、杭四海、佛山市南海一心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0 16:5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5执184号


杭利红、杭四海、佛山市南海一心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申请执行杭利红、杭四海、佛山市南海一心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利红等执行案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利红等执行案财产分配方案》。该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等与被执行人杭利红等执行案在本院共有一件案[案号(2020)粤0105执184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两案参与分配[案号为(2020)粤06执340号、(2020)粤06执31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有四案参与分配[案号为(2020)粤0605执12490号、(2020)粤0605执19386号、(2020)粤0605执9908号、(2021)粤0605执6048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有一案参与分配[案号为(2020)粤0103执2607号];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杭利红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45栋1501室产权,得款6200000元,扣除拍卖辅助费1万元后,余款6190000元可做分配。因该房产设定了两个抵押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即上述18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周剑文(即上述340号、2607号案申请执行人)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故此,本案应由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2020)粤0105执184号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2020)粤0105执184号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40万元,利息68484.54元、罚息33867.02元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9.46125%计算罚息、诉讼费62316元等。故上述拍卖款除清偿本院执行案[案号(2020)粤0105执184号]后,尚无余款可做其他案件的分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林少宁、金咏
电话:8300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