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0197号
余伟雄:
原告梁彩红诉被告余伟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余伟雄(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沙溪新一街 31 号 502 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809010611)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余伟雄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3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60000元,并从2021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9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651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杨斌、冯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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