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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339号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炎华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0 16:5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339号


杨炎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快顺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5000元、违约金4500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2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15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电话:34476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