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徐乐、钟泉、陈妙良、邹雄武、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张会艳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10 16:5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


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 23号自编B2栋(部位:29层自编01)):

  本院受理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徐乐、钟泉、陈妙良、邹雄武、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张会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O2O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80000元并计付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徐乐在4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钟泉在4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陈妙良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被告邹雄武在135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被告陈春艳在4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九、被告罗春媚在155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被告张会艳在4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一、被告曾繁梅在4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认定的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0元由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徐乐、钟泉、陈妙良、邹雄武、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张会艳共同负担。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徐乐、钟泉、陈妙良、邹雄武、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张会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电话:8300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