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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5166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肖文昌受理费一案

2022-01-10 16:5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执5166号


肖文昌: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516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牌汽车一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徐石
电话:020-83005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