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23号
梁永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邹耀坚与被执行人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6298号】,异议人黄小会于2021年11月15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小会提出的执行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黄洋洋
电话:020-83005505、830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