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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963号李进刚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0 16:5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6963号


张龙:

  原告李进刚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龙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69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进刚清偿借款本金44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进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93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张敏娟、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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