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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851号陈福强与谭嘉庆与陈嘉俊、陈嘉伟、陈如明、广州市花都金湖发展有限公司、毕文联、毕志杰、毕志彦合同纠纷

2022-01-10 16:5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5民初31851号


毕文联、毕志杰、毕志彦: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强诉被告谭嘉庆,第三人陈嘉俊、陈嘉伟、陈如明、广州市花都金湖发展有限公司、毕文联、毕志杰、毕志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85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作投资款195万元及收益款240万元,并以43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56元,由原告负担17956元,被告负担4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电话:83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