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0879号肖红征与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爱月、高伟、赵香训物权保护纠纷

2022-01-10 16:5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0879号


高伟(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泉路11号院6室)、赵香训(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办事处北一村1021号院4室):

  原告肖红征诉被告广州暨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吴爱月、高伟、赵香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第三人高伟、赵香训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高伟、赵香训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87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
电话:34476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