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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1)粤0105执3968号
张小朱: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968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张小朱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光华路19号6幢1303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欧阳志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周博、金咏电话:8300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