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42号
曹雄: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雄、胡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24810号】,异议人胡雪清于2021年12月2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胡雪清提出的执行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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