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658号
邓慧举:
本院受理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慧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6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邓慧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清付合作经营款25963.07元;二、被告邓慧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404.77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293元,被告负担292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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