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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5722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西支行与潘灿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01-10 18:3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5722号




潘灿威:

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西支行与潘灿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5722号民事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潘灿威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西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8060.91元、利息254.39元(从2021年1月26日起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灿威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郭雪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497、9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