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执异365号
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恒通经济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易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杭州易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89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