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186号
谢振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洁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利息10万元、补偿金8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