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9572号
刘凯:
本院受理刘顿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5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凯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顿偿还借款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吕咏欣、蔡润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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