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9886号
刘铭祥:
本院受理刘南翔与刘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铭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刘南翔借款本金338865.79元及利息(利息以338865.79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14日开始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南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毛磊、邓子君
电话:020-830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