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195号
李凯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2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