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4307号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协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307号


上海协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协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1617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1617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为11984元(416170元*273天/365天*3.85%),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851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3637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协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6642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 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
电话:020-83009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