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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121号冯志锌与梁奕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0 15:5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121号


梁奕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志锌与被告梁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6987元(以16987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从起诉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2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方卓迪
电话: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