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806号
窦军、窦金元: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806号原告刘嘉权与被告窦军、窦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10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李凡、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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