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9541号
广州柏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9541号原告宋立宝与被告广州柏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维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柏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将广州柏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非原告宋立宝的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宋立宝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柏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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