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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371号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江伟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10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371号


江伟成: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371号原告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伟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车辆以及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车钥匙;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3,879.0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51.8元(自欠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9月5日为551.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租赁车辆期间车辆使用费3207.52元(按每月3800元计算,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租赁车辆之日,暂计至2021年9月5日为3207.52);4.判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不予退还;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车费用3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理车辆违章费用1200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2-7项合计34838.40元。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